第十条

有效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十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五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三级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