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