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