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四、十项规定之一的,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按被毁坏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之一的,分别按照环保、森林、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