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