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