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地块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