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八条有效综治统筹协调部门将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分流处置、归口管理和跟踪落实工作,协调化解各类纠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