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纠纷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