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化解纠纷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化解纠纷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