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