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