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