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办理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可以建议或者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邀请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协商和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