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