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