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行政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