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