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在综治统筹协调部门协调下,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纠纷协同工作格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加强配合,共同化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