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九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动设立本行业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物业管理、征地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