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立完善化解纠纷机制,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