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帮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乡镇(街道)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