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老龄工作机构和消保委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化解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