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四条有效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结合职能参与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