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新引领第九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开放型汽车生态实验室等方式,联合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汽车领域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招引全球汽车领域头部企业、顶尖高校及科研机构设立高水平创新平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