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新引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部门应当系统部署新能源汽车领域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支持市场主体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安排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