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新引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形成技术自主的新标准。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联合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利用新能源汽车最新创新成果开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