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新能源汽车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检验检测能力,强化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