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新引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新能源汽车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