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的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用紧密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社会公益及前沿技术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