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促进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依靠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