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促进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依靠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