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