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