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占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国有企业设立专款专用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在经营业绩考核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探索将超过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较上年度新增的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