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技术市场等公共科学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企业和其他组织推介科技成果,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面向全国征集国家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支持在湘转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