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者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对在本省进行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