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聚焦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等,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保障传统、优势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增强新兴、未来产业发展基础和竞争力。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整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力量形成创新联合体,开展体系化、任务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自主实施或者与上级人民政府共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制约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和管理方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