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八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放新办”等移动端政务服务功能,推进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不动产、公积金、水电气暖网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