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畅通现场、电话、信函、网上等线下线上反映诉求渠道,建立政务服务诉求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受理、办理、反馈、督办和回访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