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主体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