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主体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