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评价结果应当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回访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必要时,由督查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