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考核、奖惩机制。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