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利企便民原则,编制并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办理条件、标准、流程和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办理条件的,依法撤销决定。
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