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可容缺受理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审查办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