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由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或者牵头的政务服务部门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已收取申请材料或者通过部门间共享能够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