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十九条有效对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由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或者牵头的政务服务部门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反馈办理结果。已收取申请材料或者通过部门间共享能够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