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