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十八条有效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能够即时办理的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期限。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特别程序的,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