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及办结时限等信息,实行动态更新。

办事指南所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