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对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市场主体登记、涉农补贴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为办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