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