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基本目录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并公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并公布本级及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